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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副主任”服刑期间为何工资公积金照发

2018-05-31 22:36:39    评论:0

就算判决书没能寄送到,人都没上班两年多了,工资、公积金还照发,这正常吗?

据媒体报道,河南开封市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5年,但服刑期间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均正常发放。目前,该局已向该区财政局发函,要求收缴宋某服刑期间发放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。函件中,对给罪犯发工资作出的解释是:一直未接到判决书。

有意思的是,判决书中显示的宋某身份是“农民”。不知哪个环节出了问题,宋某的真实身份未被核验出来。这不禁让人怀疑:是否因为宋某瞒过了真实身份,导致后来河南高院没能把判决书寄到单位?

即便如此,也掩盖不了该局给罪犯发工资之过。

宋某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,2017年4月18日被河南省高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案发则是在2015年11月7日,宋某和朋友在饭店吃饭,和人由争吵而斗殴,导致对方一死一伤,11月18日投案自首。

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: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可以取保候审。但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样的暴力犯罪,因有社会危险性,是不得办理取保候审的。

也就是说,从2015年11月18日宋某投案自首那一刻起,他就随着公检法刑事诉讼链条的延展,由留置室转看守所再转监狱,压根就没机会在单位出现。

不要说是蹲监坐牢不上班,公务员就是旷工不上班,会是什么结果?

《公务员法》规定: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,予以辞退。宋某至少从2015年11月18日开始,就没在单位出现过,失踪长年,该局怎么就不闻不问,也不发寻人公告,还给其工资、公积金照发?

该局在给区财政局的发函中,把追缴宋某工资的时间段确定为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,同样有失妥当。虽然河南省高院是2017年4月18日给宋某判的刑,可至迟从2015年11月18日开始,到2017年4月这段,宋某压根就没上班,是呆在看守所里。这个时间段让他白吃空饷,显然不合适。

在这一纸函件当中,藏着太多的疑问。这不只是需要有关方面做出回应,更需要相关部门介入调查。□于立生(媒体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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