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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无辜者背10年案底 岂能“明知有冤而不纠”

2018-05-31 22:36:41    评论:0

找到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者,是警方的职责所系,这不能成为给无辜者消除刑事犯罪记录的前置条件。

33岁、研究生学历的胡红岩心病难消。据新京报报道,2008年,一名陌生女子盗用其身份信息在郑州市犯案入狱半年,刑满释放后杳无踪迹。而按郑州市警方相关要求,必须要有假“胡红岩”的真实身份信息,才能删除胡红岩的“犯罪记录”。她为此奔波5年,问题迄今未解决。

凭空飞来的案底,让胡红岩陷入无尽的麻烦。不仅多次在乘车或住店时被警方拦截询问,也让她的职业发展受阻,公民权利受损蚀。

不知当年的办案警察吴强,为何没能把假“胡红岩”的真实身份给查核出来。但出现这样的情况,也是有制度渊薮的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58条规定:“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,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……对于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,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、审判。”也不排除确有罪嫌身份难以查清的时候。

如果说,当年吴强没能调查出假“胡红岩”的真实身份,或可理解;但自从问题浮出水面后,在肖像、指纹、DNA等多方比对都证明此胡红岩非彼“胡红岩”的情况下,还一直未能消除案底,这未免说不过去。

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修改所需材料》第3条,要求提供双方户籍信息,亦即需要假“胡红岩”的真实身份信息。可当年连警方都没能核查出真实身份的人,叫胡红岩又到哪儿找去?

更令人不解的是,柳林公安分局宣传科负责人则称:“关键是案件从胡红岩身上删除了,不就等于盗窃案不存在了,谁来担负这个责任呢?”这显然不合理,把胡红岩的案底消除,并不等于案件不存在,只不过犯案者另有其人而已;都已明知胡红岩是冤枉的,又哪有继续让她背锅的道理?

不过,根据5月21日当地的回应,公检法三家已经在沟通此事,公安局已经启动信息比对工作,检察院和法院也会及时沟通和督促此事的推进,将尽快纠正有关胡红岩身份信息核查中出现的错误。

胡红岩的案底,毫无疑问应尽快消除。这还不能停留于个案式的解决,当地警方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作系统化的“加打补丁”——规定今后当遇到此类情况,都应无条件先予纠正,及时消除无辜者的刑事犯罪记录,并详细记录消除的具体原因,注明罪犯另有其人,以备找到正主后、验明正身了再行补正,并查明“张冠李戴”的出错原因。

找到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者,不能成为无辜者“洗清”刑事犯罪记录的前置条件。而找寻盗用者也是警方的职责所系,不能转嫁到无辜者头上来。□于立生(媒体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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